关键字:
类 型:

乌农牧产发〔2011〕241号


关于申报第四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监测前两批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产业化办公室):

    根据《乌兰察布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农牧业局近期将开展第四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并对前两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开业时间:申报企业必须开业一年以上,即2010年10月1日前开业。

    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的70%以上。

    4、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5、流通型企业规模: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6、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先导企业和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7、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数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欠折旧、不亏损,并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金、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8、企业负责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不欠利息,不逾期贷款;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9、企业带动能力:企业要与农牧户通过合同契约或中介组织建立起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带动农牧户数量在500户以上。

    10、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二)申报原则及材料

    1、申报原则

    凡符合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的加工、流通和科技企业以及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均可自愿申报,成为乌兰察布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申报的基本条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须按顺序装订,依次为:

    (1)封面(见附件);(2)申报企业发展情况(1000字左右,须包括企业概况及申报条件中8、9、10条要求的内容等);(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此表共七张,样表见附件,要求申报企业必须用Excel制表并上报电子文档);(4)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2010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证明(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企业实际完税情况证明(须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出具,注明是否欠税);(7)企业的资信情况证明(须由开户银行出具);(8)企业带动农牧户的能力(由所在旗县市区农牧业管理部门提供);(9)企业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10)企业产品质量和环保方面的证明。

    市农牧业局农牧业产业化科审核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原件,装订造册时可用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产业化办公室征求本地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牧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4、市农牧业局农牧业产业化科审核企业各项证明材料的原件。

    5、市农牧业局农牧业产业化科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查验和评选。

    6、市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审定。

    二、监测工作

    (一)监测内容

    1、各监测企业介绍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效益、经营模式、带动基地和农牧户情况、农牧户增收情况、存在和面临的突出问题;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3、企业2010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证明(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4、企业实际完税情况证明(须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出具,注明是否欠税);5、企业的资信情况证明(须由其开户银行出具);6、企业带动农牧户的能力(由旗县市区农牧业管理部门提供)。

    上述第3、4、5、6项须向市农牧业局产业化科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

    (二)旗县市区监测分析报告

    各旗县市区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提出监测初步意见。

    (三)更名企业报告

    需变更企业名称要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的材料复印件、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由旗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行文报市农牧业局产业化科。

    三、有关要求

    1、各申报、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申报企业取消申报资格,被监测企业视为监测不合格。

    2、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合格的企业将重新认定公布。

    3、报送时间。各旗县市区务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及监测的相关材料报至市农牧业局产业化科。若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或因资料欠缺、填表口径错误等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联系人:罗文灵   联系电话:13514746882

     邮箱:wlcbcyb@sina.com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本);

    2.第四批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七张);

    3.监测材料封面(样本);

    4.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七张)。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牧业  申报  重点龙头企业△  通知                                

      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                                           2011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下载率
监测表.xls
35.5K
XLS
2011-9-29 11:01:50
0
申报表.xls
35K
XLS
2011-9-29 11:02:14
0

打印』『关闭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行政通知>>

 

主办:乌兰察布农牧业   制作:内蒙古农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内蒙古农业信息中心  蒙ICP备06001890

地址:乌兰察布集宁新区   邮编:012000   电话:0474-4886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