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一、组织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组 长:郭玉峰
副组长:刘富俊、郑海春
成 员:奥静平、柳昱、王勇、郜翻身、张咏梅
二、行政审批项目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三十二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受自治区农牧业厅委托:
1、负责内蒙古自治区的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2、负责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稻苗床调理剂进入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的备案工作。
三、办事机构
站内设有监测科,其主要职能:一是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土壤肥料方面的政策法规;二是负责自治区的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三是负责对全区肥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是负责自治区土壤肥料动态监测工作;五是负责自治区肥料打假整治信息的收集、传递。监测科现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
四、审批程序
(一)肥料登记审批程序
1、肥料登记申请条件
(1)营业执照
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并且期限有效。
(2)产品执行标准
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等四类,包括执行GB15063的复混肥料、GB21633的掺混肥料、GB18877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NY525的有机肥料和NY526的水稻育苗调理剂。
(3)主要有效成份
企业填报的主要有效成分各项指标要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相符,并经国家认证的测试机构检测合格。
(4)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须是技术监督部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此项条件仅适用于复混(合)肥、有机无机复混肥。
(5)肥料商品名称及商标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有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或受理证明(适用于已申办商标的)。
(6)肥料生产企业考核
1产品初次申请登记时均应进行生产企业考核。
2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产品,生产企业在第一次考核合格后五年内申请同类产品登记时,若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不组织生产企业考核,其登记申请资料中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可提交加盖生产企业公章的原考核表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组织考核。
3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产品,按照登记产品组织生产企业考核。
(7)产品标签样式(制做规范的产品标签样式)
(8)申请床土调酸剂产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产品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
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
2、肥料登记程序
(1)肥料生产企业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内蒙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2)领取有关文件及肥料登记申请表。
(3)按文件规定认真填报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及备检样品。
(4)自治区农牧业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5)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成立的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符合资质的化验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
(6)对符合规定登记条件评审合格的,由自治区农牧业厅颁发给《肥料登记证》。
(7)自治区农牧业厅将不定期对检验登记的产品发布公告。
(二)肥料备案审批程序
1、肥料备案申请条件
(1)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
(2)肥料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肥料备案程序
(1)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按《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第三十二号令)有关规定到内蒙古土壤肥料工作站领取并填写肥料备案申请书。
(2)提交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申批单位公章)。
(3)自治区土肥站监测科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
五、肥料登记备案时限
1、肥料登记的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肥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委会有关规定,对肥料登记资料、肥料检验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对需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肥料产品进行评审。经审查、评审合格的,颁发《内蒙自治区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对没有审批通过的产品,由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登记受理、检验机构通知申请者,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2、肥料备案的时间要求
对异地肥料登记产品的备案,要求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提供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并填写申请书。以上手续齐全的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六、肥料登记备案咨询投诉电话:0471-6652226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