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运作,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等10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实施,全面搞好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乌兰察察布市农牧业局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乌兰察布市农牧业局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
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我局、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构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及局属各单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2、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3、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4、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6、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
6、违反收费规定;
7、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
8、没有认真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一条 建立并落实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应分级进行。每年市里将对各市直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每年本部门对所属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我局及所属单位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行风政风测评的重要内容;2、组织专项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程序:
1、下发民主评议通知;
2、印制民主评议测评表格;
3、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4、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5、发放、填写、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
6、汇总民主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7、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民主评议结果认定: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局属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三、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局通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网站”及“乌兰察布市农牧业信息网”公开政务及农牧业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将政务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保证网上存放时间与信息有效期同步。
第三条 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严格依法、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网上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乌兰察布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所有内容。
第五条 巩固、完善《乌兰察布市农业信息网》,健全网上政务及信息公开的相关功能。
1、乌兰察布市农业信息网站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改造,尽快与市政府网络平台实现互通链接。
2、网上政务公开要以服务公众为中心,进一步完善各项内容,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表格下载、咨询、网上办公办事等服务,使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互为依托,互相促进,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3、网站上建立“领导信箱”、“留言版”等栏目,抓好信息反馈工作,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农牧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机制。
1、按照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施农牧业政务信息网上公开。
2、网站主动公开有关农牧业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等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及时上网,一般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对其在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1) 落实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2)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按目录建设、维护信息内容。
(3)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开要设专人专管,对于重要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需经有关领导审批,要严格执行“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规定。
(4)建立健全网上监督、投诉、反馈机制。网站、网页要设立电子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咨询并保证回复,单位投诉电话、廉政制度、领导名录及分工等要在网上公布。
第七条 网站上要提供农牧业信息公开目录的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重要、热点政务信息,公告等在报纸等媒体发布的同时,必须在网站予以公开。
四、社会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我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地区农牧业发展规划;
(5)重大农牧业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6)农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重大农牧业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文件、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
(4)通过利用农牧业政务网络发布信息形式公示;
(5)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五、听证制度
第一条 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农牧业决策议题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市农牧业网站上公布听证结果。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农牧业决策议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程序中需要进行听证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听证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决策议题的具体内容,确定听证的期限、时效、内容、方式、责任机构和参加听证人员,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农牧业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采取听证参与人代表制的方式进行。应当制定听证参加人产生的条件、程序等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提交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承办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 举行行政处罚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十五条 以下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听证:
(1)重要政策的制定;
(2)重要工程建设;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的突出矛盾;
(4)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 决策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并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第十七条 列席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八条 相关决策文本通过报纸、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六、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场地大众化;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绩效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l、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的工作格局。
2、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规范,齐全、重点突出,将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区别开来,公开内容要及时更换。
3、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公开场地公众化。设立政务公开专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政务通报会、定期印发公开资料等形式公开,实行网上公开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政务等。
4、工作制度。包括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主动公开制度,预审核和备案制度、内部政务公开制度等10项制度。
5、监督措施。包括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真正开展工作,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和意见登记簿,建立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6、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得到提高,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经评议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等。
7、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以及干部职务晋升、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平时考核占30分,年度考核占70分。评定等次分为优胜(90分以上)、先进(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6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并对不合格单位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届时由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通过。
第十条 每年对推行政务公开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七、集中公开办事制度
第一条 集中公开办事是指政府将行政机关对外事项集中在一定的场合,实行公开办理,集中公开办事要体现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凡我局集中办事的单位都要公开本单位办事事项、程序、时限、依据及各项承诺和监督方式。
第三条 公开范围:市政府经过清理后保留下来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项目;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项目。
第四条 公开形式:通过实行“一厅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审批模式,以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办事指南、公告等形式将公开范围内的项目内容、办事程序、需申报的文件资料、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工作人员身份和监督电话进行公开。
八、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承办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
九、政务公开预审核和备案制度
1、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对照公开有关文件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定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政府监察部门备案。
2、各级各单位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每期公开的内容进行归档,做好台帐,保存备查。
3、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限、责任单位上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
一、对于涉及机关内部公开的内容,都必须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实施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内部公开的具体内容
1、干部的调配、任用及奖惩
2、财务经费开支情况
3、较大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和预、决算情况
4、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5、固定资产处置情况
6、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
7、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8、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
9、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的形式:
1、设立内部事务公开栏
2、召开职工大会通报
3、其它有效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