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农业局、畜牧局、兽医局:
为规范农牧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农牧业项目建设情况,提出乌兰察布市加强农牧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意见。
一、建立项目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1、农牧业建设项目覆盖面广,管理流程长,涉及环节多,要确保项目组织实施规范,资金使用、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和项目整体质量不出问题,保障中央扩内需、促增长的决策部署在农牧业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必须在项目监督管理上常抓不懈,务求管到底、管到位,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2、市农牧业局将组织专人对农牧业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各旗县市区农牧业局根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也要进行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必须对项目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3、项目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检查工作经费按照“谁检查、谁承担”的原则,不得在被检查建设项目中列支。
4、我市各级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牧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牧业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完善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二、实行项目监督检查行政领导责任制
5、市农牧业局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
6、市农牧业局分管局长对分管行业项目检查负分管领导责任,市农牧局相关行业科站和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局长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负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7、市农牧业局实行项目监督检查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发展计划科负责农牧业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督检查工作,各相关科站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检查、提出行业年度检查方案、整改等具体工作,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完成行业建设项目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将行业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市农牧业局发展计划科汇总。
三、项目监督检查内容
8、农牧业项目监督检查重点是项目实施期间的建设程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
9、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和完成,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项目的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效。
10、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虚假招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11、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12、仪器设备购置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购置内容组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有无设备清单,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使用功能要求。
13、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工程款拨付是否有监理单位签证,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14、招投标和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招投标方案或规定组织招投标(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土建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服务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勘测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是否)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15、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16、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四、项目检查方式和程序:
17、市农牧业局项目检查组由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在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方案通知被检查单位。
18、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19、项目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20、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单位主要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
21、建设项目半年和年度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五、建立项目奖惩制度:
22、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市农牧业局将严格执行自治区农牧业厅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减少或暂停所在地和项目单位申报新建项目,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23、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市农牧业局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相关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和直属建设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市农牧业局相关科站和发展计划科。
24、市农牧业局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相关科站组织项目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意见的第22条处理。
25、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市农牧业局给予通报表扬,并在申报新建项目时给予优先申报。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